國立臺北大學三峽校區學生議會提案資料
26屆北大峽議字第60號
本會議員謝明勳,鑒於本屆推動的組織改造計畫第一階段業已完成,各委員會改制後直接監督特定部門,有推展委員會中心主義之跡象,擬裁撤監察委員會,將監察權劃撥各常設委員會,增政策建議報告機制,使本會監督制衡機制良善運作。爰擬具「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組織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詳細資料
| 編號 | 26屆北大峽議字第60號 |
| 提案時間 | 2025/12/03 下午01:53 |
| 提案機關/議員 | 本會議員 |
| 機關主管/ 議員姓名 | 謝明勳 |
| 聯絡人 | 謝明勳 |
| 類型 | 法律案 |
| 案由 | 本會議員謝明勳,鑒於本屆推動的組織改造計畫第一階段業已完成,各委員會改制後直接監督特定部門,有推展委員會中心主義之跡象,擬裁撤監察委員會,將監察權劃撥各常設委員會,增政策建議報告機制,使本會監督制衡機制良善運作。爰擬具「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學生議會組織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說明 | 一、本屆第三次常會通過之組織職權行使法已將過去以議會三大主要任務分配之委員會(法規、預決算、監察)改制,改制為以監督部門事務為分別之委員會(財務、法制、文務) ,同樣以任務取向存在的監察委員會便顯得冗繁。加之,現行制度每位議員應參加兩個委員會,監察委員會與常設委員會重疊率非常高,顯得疊床架屋。因此本次修法選擇裁撤監察委員會,將監察權的基本職能劃歸個常設委員會,以期精簡組織、推進委員會中心主義。 二、糾正案性質較為嚴肅,且有更大的究責性質,其實學生會很多時候只是有小瑕疵,並不需要動用糾正權,但同時又不覺得這樣的瑕疵能一直持續下去,故引進歐美國家較常見的 Committee Report 制度,各常設委員會能對學生會提出「政策建議報告」,並在其中提出委員會之建議,學生會應提出回覆(Government response) ,說明是否接受委員會的提議,如不接受,有何考量?以期使未來兩會監督達成良善循環。 三、學生會長彈劾案茲事體大,與部長等職級之彈劾案全盤使用同一流程似有不妥,本次將學生會長彈劾案之流程加嚴,強制大會必須特別召開一次臨時會進行審查,必須公告周知,以期提升透明度、學生近用度。 四、將部分文字做修正。 五、增加臨時會召集之彈性。 |
| 辦法 | 敬請大會審議 |
| 附件 | 附件 1: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1wpRb2IhhLowWgXThjqcnS8qbm9toTVdn 附件 2: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1kV5uVEFYVt812274lV44WEqNlUOvwnRa |
| 排入會議 | 26屆第4次常會 |
資料為114年12月24日18時01分04秒自網址 載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