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屆北大峽議字第10號

本會議員傅冠紘擬具《三峽校區法規標準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詳細資料

編號
26屆北大峽議字第10號
提案時間
2025/07/09 下午11:24
提案機關/議員
本會議員
機關主管/ 議員姓名
傅冠紘
聯絡人
傅冠紘
類型
法律案
案由
本會議員傅冠紘擬具《三峽校區法規標準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揆諸我國各大專院校學生自治組織,多有如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一般之規則,用以規範法律之制定、廢止、位階等事項。誠以為,本會法規目前尚不稱繁盡,且又法、條例、辦法充斥,難以分類。

又見學生議會組織職權行使法中有「行政命令」之分,倘未有法規標準法,則僅能依照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類推適用,然本會實無明確準用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若滋生爭端,恐又須學生法院裁決,曠日廢時。為使本會未來之法體系健全,故參照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與其他自治組織規範,特此提出「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三峽校區法規標準法草案」。

二、條文說明及對照表及全文如附件所載。

辦法
提送大會審議通過後,呈請會長公布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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